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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时间:2012-09-28 08:39:47  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信院字[2009]039

 

关于印发《信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规范科学研究工作,现将《信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信阳师范学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信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有效区分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信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信阳师范学院所有教职工,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发表成果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应遵守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以下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术研究中,要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应通过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在个人研究成果中,不能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情况等行为。

3、应注重提高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4、不应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原因和出处。

5、不允许有伪造专家签名、鉴定意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6、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应当与资助申请、立项通知、项目执行计划报告一致;更改项目名称、结项形式、课题组成员等事先要有申请或变更报告。

7、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擅自公开、公布。

8、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9、学术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  首创  首次  国内领先  国际领先   世界水平  填补重大空白  重大突破等词语。

10、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与认定程序如下:

1、各分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2、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

3、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4、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1、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2、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及在职学习过程中,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3、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八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十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第十条  在校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由相关部门参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