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咨询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和决策咨询范围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审议有关科研项目,评定有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三)制定修改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及学术委员会有关议事规则。
(四)受理有关我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五)负责学术争议的仲裁,接受科研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就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设立科研机构的可行性论证以及科研机构的调整和撤消。
(八)受理其它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评议、审议事项。
(九)完成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二、议事决策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召开通讯会议,商讨相关事宜。
(二)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在校期间,由执行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三)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四)会议的议题事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秘书处呈报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审定。秘书处需将讨论议题于会前分送各位委员。
(五)重要议题的表决,以赞成票至少超过参加会议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
(六)对于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